
食肆牌照申請人須知
- 應 揀選根據入伙紙、政府租契的條件和法定圖則及其註釋說明適宜 用作經營食肆的處所。
- 應 提交申請前,翻查和審閱屋宇署備存的經批准建築圖則及文件, 以確定當中是否涉及可能影響處所是否適宜用作食肆的違例建築 工程。
- 應 最好揀選實用樓面面積不少於 30 平方米的處所作普通食肆,以及 不少於 20 平方米的處所作小食食肆。
- 應 揀選樓面有足夠荷載的處所。
- 應 揀選有足夠逃生途徑的處所。
- 應 揀選有自來食水供應、沖水廁所及妥善排水系統的處所。
- 應 揀選可以在廚房、廁所及座位間裝設獨立通風系統的處所。
- 應 把擬申請食肆牌照的處所的設計圖則及空氣調節∕通風系統的設 計圖則各 1 式 3 份,連同申請書送交適當的牌照辦事處;設計圖 則應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不少於 1:100)繪製。
- 應 參考有關環保條例在排水、空氣污染、噪音管制、廢水管制(排放 標準)及廢物管制方面的規定。
- 應 如要進行大規模更改或增建工程,或不熟悉有關的《建築物條例》 的規定,應聘用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 應 委聘一名適當級別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消防裝置及設備的 裝置∕更改或增建工程。
- 應 委聘一名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證明有關的機動 式通風系統的裝置∕更改∕增建工程及相關的通風系統圖則符合 《附表所列處所通風設施規例》(第 132CE 章)和消防處通函訂明 的消防規定。
- 應 委聘一名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一切所需的電力工程(包括新裝置、 更改、增建或維修工程)。
- 應 委聘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設計、建造、安裝、更改及投入運作氣 體裝置。
- 應 委聘獲批准的分銷商/註冊氣體工程承辦商供應瓶裝石油氣和進行 相關的氣體裝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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