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舖投資

要申請按揭貸款,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買方要申請按揭貸款,應該如何處理?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買方應先向銀行查詢是否可為有關物業辦理按揭。如沒有做到,便應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立即向銀行申請按揭。 2011年6月,香港金融管理局向銀行發出通告,要求銀行將價值1000萬港元或以上的住宅物業,最高按揭成數調低至50%。價值700萬至1000萬港元的住宅物業,最高按揭成數調低至60%,但貸款額不得超過500萬港元。價值7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住宅,按揭成數最多可以做到70%,但貸款額不得超過42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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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行政長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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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的單位是負資產,買方可如何減低風險?

如果買方有意購入的單位是負資產(售價未能完全抵銷未清還的按揭貸款),買方可如何減低風險? 因地產市場在 1997年後曾經急挫,買方必須向地產代理及賣方查問有關物業是否負資產 。 如是負資產,買方應與賣方商議在臨時買賣合約加入一條款,列明訂金由賣方律師保存而不會即時發放予賣方,直至賣方能證明未清還的按揭貸款不會超過售價餘款(即售價減訂金)。一旦賣方未能在交樓前解除現有按揭,上述條款能減少買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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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仍有未解除的按揭,買方應留意甚麼?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物業仍有未解除的按揭,買方應留意甚麼? 買方律師將會要求賣方律師作出承諾確保: 賣方還清所有按揭貸款﹔及 買賣交易完成後(即買方支付售價餘款後)的某一限期內,賣方律師會把解除按揭的契約文件交給買方律師。 立即致電 直接與專人即時查詢 電話: +852 3952 0222 電郵: enquiry@rcphk.com 立刻取得 開業一條龍 致富秘密 於下方輸入電郵(Email) 即可得到 最快最新 創業心得 經營生意工商舖投資、買賣技巧、租務注意位等 資訊 [wysija_form 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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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買賣合約是否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

這取決於雙方在何時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就住宅物業買賣而言,買方或其代表律師必須安排: 將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加蓋印花(如簽訂臨時合約超過 14 天後雙方才簽訂正式合約)﹔或 只須把正式買賣合約加蓋印花(如簽訂臨時合約後 14 天內便再簽訂正式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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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連租約賣出,應留意甚麼?

如果物業是連租約賣出,買賣雙方應留意甚麼? 買方應留意之事項包括 租金、租客已付的租賃按金、租約條款及租客是否準時交租。請注意租約不一定會在土地查冊紀錄上顯示出來,因為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毋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應詢問物業是否有現存租約,而賣方亦必須公開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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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買賣合約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 第3條,除非土地(包括房屋 / 樓宇單位 / 大廈)買賣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否則法庭不會審理與土地買賣有關的法律訴訟。換言之,如果閣下透過口頭協議買賣一個物業,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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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可否同時為買賣雙方服務?

如買賣雙方知道及同意的話,這安排是可以實行的。閣下必須在地產代理協議清楚說明受託的地產代理屬「雙邊代理」(即同時代表賣買雙方行事),或「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即代理只為業主行事,但稍後亦可能會代表買家)。 立即致電 直接與專人即時查詢 電話: +852 3952 0222 電郵: enquiry@rcphk.com 立刻取得 開業一條龍 致富秘密 於下方輸入電郵(Email) 即可得到 最快最新 創業心得 經營生意工商舖投資、買賣技巧、租務注意位等 資訊 [wysija_form 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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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假若業主有意售賣已出租的物業,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妥善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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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保養的責任

成文法例對有關保養物業的責任只提供很少的指引。《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完全沒有提及這個課題。《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如已宣布建築物會構成危險,可迫令其擁有人進行修葺。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構成危險的建築物,並不適用於日常的維修保養。《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賦予某類公職人員權力,要求物業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清潔該物業。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與衛生狀況有關的事項,對一般的維修保養沒有太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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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約事宜

假如某份租約之租期即將屆滿,業主與租客可商議是否續約。 在以往,住宅物業的業主差不多必須與原有租客續租。 可是,有關的法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經歷了重大的修訂。簡單來說,除非雙方已有協議,否則業主可選擇是否續約,不論住宅或非住宅物業亦然。有關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租務法例的修訂詳情,請參考第XI部分: 租務條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起作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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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業主或租客違反雙方約定的重要條款(例如租客未有繳付租金或業主非法進入有關物業),否則雙方皆不能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不過,假如租賃文件內包括所謂中斷租期條款,則提前終止租賃,亦非絕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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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租及收樓

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即使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沒收租賃條款,此沒收權一般亦會根據法律而隱含於租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