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聖約翰教堂座落的那塊土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全部土地。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權租出或批出土地,給予公眾佔用一段時期(法律上稱為「批租土地」)。行政長官可: i) 批出有限期的政府租契;或 ii) 批出有限期的特許證(通常較政府租契為短),讓個別人士或機構佔用政府土地作某些用途。換句話說,一般被稱為「土地擁有人」或「地主」之人士 / 機構實際上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但有關租期可以很長(例如50年或以上)。
我在一幢多層大廈內擁有一個單位,我是否持有政府租契?
是。如閣下在一幢多層大廈內擁有一個單位,便會與其他單位業主共同持有該大廈座落土地的政府租契。換言之,閣下是該政府租契的共有人,並持有該土地的一部分業權。閣下享有自購單位的獨有管有權,也可與其他單位的業主共同使用該大廈的公用地方。
我不是物業的登記 / 註冊業主(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樓契並無寫上本人的姓名),但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樓價由我支付。我是否有該物業的話事權?我可否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
雖然閣下並非物業的「註冊業主」,但如確實支付了全部或部分樓價,則閣下仍可能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那位註冊業主只是以信託形式替閣下持有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如果閣下與註冊業主各付一半樓價,後者便可能是替閣下持有該物業的一半權益。閣下應立即通知買家及其代表律師有關上述權益,這可以有效地阻止該項買賣交易。如果物業經已賣出,閣下亦可向出售物業的註冊業主追討應得的款項 / 樓價。
但是,若閣下原本有意將物業送給那位註冊業主(在早前付款時已清楚表明此意圖) ,其後便未必能夠討回物業之實益權益。亦即是說,閣下未必可以阻止註冊業主出售物業,或向業主追討有關樓價。
上述事項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及爭論,閣下必須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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