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沒有規定每幢多層大廈都需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但它有助監察及統籌與大廈管理事務有關的各方。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之程序概述如下:
第一階段(四項選擇)
- 為委任管理委員會而召開業主會議。在會議上,管理委員會將按照大廈公契規定或由合計業權份數(*另見下列註釋)不少於 30%的業主決議委任而成立。業主可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通過決議(《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條)﹔
- 如 (a)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20%的業主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要求當局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
- 如 (b)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或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
- 如 (c)段的方法未能實行,但大廈的差劣管理已對業主或住戶構成風險, 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會議法定人數只須不少於業主總人數的 10%)。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C條)。
第二階段
在業主會議上委任出的管理委員會須在28天內,向土地註冊處 申請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第三階段
業主立案法團正式成立。
*註釋:
大廈公契會列明業權份數(或「不可分割的份數」)的計算方法。舉例:某幢大廈有 50個面積相近的單位,每位業主便擁有大廈的 1/50 份業權(即每單位佔 2%)。份數或會按照每單位的面積大小計算,較大面積的單位所佔的份數會多些。公契亦可能會訂明大廈的公用地方所佔的份數。
如需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建議閣下找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徵詢意見。閣下亦可從土地註冊處的網頁索取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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