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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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依據日期和差餉徵收率
差餉是根據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乘以一個百分率來徵收的。應課差餉租值是物業如在(差餉條例)所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出租時,估計全年可得的合理市值租金。在估價依 據日期以後的一般租金變動,無論增減,都不會影響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此外,物業價格的變動亦不會影響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最近幾年的估價依據日期及差餉徵收率如下:
財政年度 | 2016 – 2017 | 2017 – 2018 | 2018- 2019 |
估價依據日期 | 2015年10月1日 | 2016年10月1日 | 2017年10月1日 |
差餉徵收率 | 5.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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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至2019財政年度差餉寬減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四個季度的差餉可獲得寬減,每個應繳差餉物業的寬減額以每季2,500元為上限。如應繳差餉的期間不足一季,寬減額會按此期間與全季的比例調整。
2016至2017整個財政年度(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及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整個財政年度(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的差餉亦獲得寬減,每個應繳差餉物業的寬減額以每季1,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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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供水情況扣減差餉
物業如沒有獲政府輸水管供應淡水,或只獲政府輸水管供應未經清濾的淡水,則應繳差餉額分別會扣減15%及7.5%。就徵收差餉來說,如物業位於政府輸水管180米範圍內, 而該輸水管是政府敷設以供應淡水/未經清濾的淡水至該物業,即使輸水管實際上並無接駁至有關物業,該物業亦當作有淡水/未經清濾的淡水供應。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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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物業的地租/地稅是根據該物業所坐落土地的契約類別而決定。在現時所徵收的各類不同地租/地稅中,本署只負責徵收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評估的地租。一般而言,這項地租是自1985年5月27日起批出的土地契約,或租期已自該日起獲延期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所應繳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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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額的計算辦法
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整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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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地租的責任
政府可向物業的業主或差餉繳納人徵收地租。徵收通知書上的地租繳納人,須於最後繳款日期前如數清繳。若租客是差餉繳納人,通常他可向業主索還已付的地租款項,但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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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地租的法律效力
政府收取任何物業的地租,並不代表給予佔用人有違政府土地承租人或政府權益的合法佔用權、或任何法定所有權或權利。這也不會使政府放棄執行或終止租契、或因承租人違反租契而採取行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