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舖投資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才打算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加入配偶或父母的姓名。我可否這樣做?

是可以的。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前,律師會要求閣下的配偶或父母簽署一份文件,用以確認閣下是被提名代表新的買方簽署早前的臨時買賣合約,而「新的買方」包括閣下和配偶(或父母)。這份文件必須交給賣方律師,讓他們在草擬正式買賣合約時把有關姓名加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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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買賣合約是否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

這取決於雙方在何時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就住宅物業買賣而言,買方或其代表律師必須安排: 將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加蓋印花(如簽訂臨時合約超過 14 天後雙方才簽訂正式合約)﹔或 只須把正式買賣合約加蓋印花(如簽訂臨時合約後 14 天內便再簽訂正式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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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連租約賣出,應留意甚麼?

如果物業是連租約賣出,買賣雙方應留意甚麼? 買方應留意之事項包括 租金、租客已付的租賃按金、租約條款及租客是否準時交租。請注意租約不一定會在土地查冊紀錄上顯示出來,因為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毋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應詢問物業是否有現存租約,而賣方亦必須公開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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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買賣合約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 第3條,除非土地(包括房屋 / 樓宇單位 / 大廈)買賣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否則法庭不會審理與土地買賣有關的法律訴訟。換言之,如果閣下透過口頭協議買賣一個物業,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